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人保健康美丽人生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08 11:36: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健康美丽人生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人保健康美丽人生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女性特定重大疾病 女性原位癌 女性特定手术

  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重大疾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女性原位癌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女性原位癌,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女性原位癌保险金,同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女性特定手术保险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初次接受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手术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同时该项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身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美丽人生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11年5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被保险人范围

  1.1被保险人范围 凡投保时年满16周岁至50周岁,身体健康的女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基本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经被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重大疾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女性原位癌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女性原位癌,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女性原位癌保险金,同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初次接受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手术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同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身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所患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为非原发性癌症;

  5) 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