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龙附加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09)
2014-10-08 11:34: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 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的原始收据及明细;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 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 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 的损失。
赔偿损失范围和损失计算方法:按我们未及时履行义务当时最近一次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以单利方式计算并支付逾 期给付保险金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失踪,经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为 宣告之日为准,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 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订立��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
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 力。
我们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 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附加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
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
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 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您退 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本公司合同 解除权的限制”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 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