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龙附加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09)
2014-10-08 11:34: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经我们同意后,以保险单上所约定的日期为本附加合 同生效日,并至主合同当年度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
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0周岁。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意外伤害医疗保
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
载明。如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有所变更时,以变更后的为准。
2.2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满期日的二十
四时止。 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的条件。
若我们审核同意,您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向我们交
纳续期保险费,续保的生效日期以合同满期日的次日零时为准,每次续保保险
期间为一年。
如果我们不接受续保,我们会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 知您。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
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于医院治疗,若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
费医疗待遇,我们按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
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
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部分后剩余金额的
80%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于医院治疗,若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和 公费医疗待遇,我们按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
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费用 补偿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部分后剩余金额的80%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 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他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 在此限;
(8)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 染者不在此限;
(9)被保险人疗养、康复治疗,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 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0)美容、视力矫正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但因遭受意外伤
害事故导致的必要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11)装设义齿、义肢、义眼、眼镜、助听器或其他附属品,但因遭受意外伤害 事故导致的不在此限,且其装设以一次为限;
(12)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 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
对该被保险人继续有效。
Ž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 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意外伤害医疗保 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在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