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C款)
2014-10-08 11:08: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建信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C款)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4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 门急诊 团体医疗
一、 住院医疗保险条款(GHSD)
在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或疾病,经本公司指定医
院(见释义)的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已在指定医院住院,则本公司就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
定的各项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见释义)中已由被保险人负担的部分,在扣除 住院医疗年免赔额后,
按住院医疗支付比例 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二、 门诊急诊医疗保险条款(GOPC)
在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本公司指定医院的医师诊
断必须进行门诊急诊治疗,且已在指定医院接受门诊急诊治疗,则本公司就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
定的各项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中已由被保险人负担的部分,在扣除门诊急诊医疗年免赔额后,按门诊
急诊医疗支付比例 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但同一天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金额不得超过门
诊急诊医疗每日限额。
《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C 款)》2011 年7 月备案
本附加合同住院医疗保险金和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的累积给付总额以住院及门诊急诊医疗
保险金额为限。
住院医疗年免赔额,住院医疗支付比例、 门诊急诊医疗年免赔额、门诊急诊医疗支付比例 、门
诊急诊医疗每日限额、住院及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额均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
三、 公共保额保险条款(GPFC)
本公共保额保险条款是在已投保住院医疗保险条款和门诊急诊医疗保险条款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
若本项目未在本附加合同内载明,本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本公司指定医院的医师诊
断必须住院治疗或门诊急诊治疗,且已在指定医院住院或接受门诊急诊治疗,如果被保险人个人名下的住
院及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额使用完毕后,经投保人同意,本公司就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各项
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中已由被保险人负担的部分,扣除已经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和门诊急诊医疗保险
金后,按公共保额支付比例 给付公共保额保险金,但每个被保险人每个保单年度的累积最高给付金额不
得超过公共保额每人限额,所有被保险人每个保单年度的累积最高给付金额不得超过公共保额总限额。
公共保额支付比例、公共保额每人限额、公共保额总限额均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支付的上述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有所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
划中取得部分或全部的补偿,则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本条所列办法给付相应的医疗保险金。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C款)
条款目录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第三条 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 诉讼时效
第四条 责任免除 第十二条 危险变更的通知义务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三条 年龄错误
第六条 保险期间 第十四条 社保状态变更的处理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五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八条 受益人 第十六条 释义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构成
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C 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 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GIMC。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 投保本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是年龄在十六周岁至六十四周岁之间、现时在岗的全职正式员工,
并且在投保日之前的过去十二个月中因伤、病不在岗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二、 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参保成员应占现时在岗的全职正式员工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
的 75%以上(含 75%),且投保的全职正式员工的人数不低于本公司当时的相关规定。
三、投保团体必须为已参加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的团体。
第三条保险责任
一、住院医疗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