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富贵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30 11:00: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附加富贵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28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见8.3),(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8.9)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提前给付主险合同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并相应调整主险合同各项保险利益: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8.10)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 0至1周岁给付比例25%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 1至2周岁(含1周岁)给付比例50%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 2至3周岁(含2周岁)给付比例75%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其身故保险金按如下方式重新确定:
(1)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所对应的身故保险金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确定:
①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的身故保险金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②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2)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超过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部分的身故保险金不变。
1.您与我们的合同 7.1 年龄错误
1.1 合同订立 7.2 效力终止
1.2 合同生效 7.3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3 投保年龄 8.释义
1.4 犹豫期 8.1 周岁
1.5 保险期间 8.2 有效身份证件
2.我们提供的保障 8.3 重大疾病
2.1 保险金额 8.4 专科医生
2.2 保险责任 8.5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3 责任免除 8.6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8.7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3.1 受益人 8.8 永久不可逆
3.2 保险金申请 8.9 意外伤害
3.3 保险金的给付 8.10医院
3.4 诉讼时效 8.11毒品
4.如何支付保险费 8.12酒后驾驶
4.1 保险费的支付 8.1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4.2 保险费率调整 8.14无有效行驶证
5.合同效力的恢复 8.15机动车
5.1 效力恢复 8.1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7遗传性疾病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18���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9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险种简称:富贵重 险种代码:910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8 保险条款有关于重大疾病的释义,请您留意……………………………………………8.3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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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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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投保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4
v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v 您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