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龙附加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2014-09-30 10:51: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关证 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 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3.5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失踪,经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为宣 告之日为准,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3.6 保险金申请时 受益人及其它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对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
效 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投保人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
您在合同生效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
(1)附加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法定身份证明。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当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时, 我们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
除条款。我们会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 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于本 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 费。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您退 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6.2 职业或工种的
确定与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按其差额增收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 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
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依照职业分类表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 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 保险金。但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我们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责任,并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6.3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主险合同办理减额交清;
(3)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6.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6.5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 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我们,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 您。
6.6 争议处理 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 事人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 法向保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释义
7.1 子女 指被保险人的婚生子女及养子女,但不包括已被收养的婚生子女及终止收养关系 的养子女。
7.2 被保险人 指附加本附加合同之主合同的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及子女。
7.3 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7.4 继子女 指被保险人现在配偶与其前夫或前妻所生或收养的子女。
7.5 保险金额 指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7.6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