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鸿运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
2014-09-30 09:55: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或平安附加鸿运如意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本附加险 合同的份数将相应调整。
保险金额
2.1
我们提供的保障
v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8年。
保险期间
1.5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
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 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 证件(见9.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 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若您申请解除本附 加险合同,主险合同必须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申请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犹豫期
1.4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9.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
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50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 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投保年龄
1.3
本附加险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合同生效
1.2
“平安附加鸿运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
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 意而订立。
合同订立
1.1
您与我们的合同
u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鸿运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条款
(平保寿发[2011]114号,2011年5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 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本附加险合同中列明的定点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定点医院 就诊的,应在3日内通知我们,并在病情好转后及时转入定点医院。
保险事故通知
3.2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
3.1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w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6);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8),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9)的机动车(见9.10);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 椎间盘等类型);
(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9.11)、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 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 药(见9.12)不在此限;
(11)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9.13)、跳伞、攀岩(见9.14)、蹦极、驾 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9.15)、摔跤、武术比赛(见9.16)、 特技表演(见9.17)、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责任免除
2.3
按日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根据实际住院日期所在保单年度计算
各自保单年度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
意外伤害住院日
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9.3)经医院(见9.4)诊断必须住院(见9.5)治
疗,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的每次住院从第1日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 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
=实际住院天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90日。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