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附加瑞丽女性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29 13:25: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瑞泰附加瑞丽女性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特定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
8.1 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若被保险人经诊断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即发生本附加合同 约定的保险事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3 0天以上的,我们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不受上述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的 限制(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 0天(含)内,若被保险人经诊断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我们在接到 通知后将已收取的保险费返还至主合同投保人账户。若主合同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我们按接到通知后下一个工作日的投 资单位价格或投资单位卖出价将已收取的保险费以投资单位形式返还至主合同投保人投资账户,本附加合同终止。
8.2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若被保险人经诊断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特定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 起 生存 3 0天以上的,我们除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 金额向被保险人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外,一并 额外给 付保险单上载 明保险金额的50%作为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特定重大疾病指:严重糖尿病及病发症,符合恶性肿瘤定义的女性乳房癌、女性子宫颈癌、女性子宫癌、女性阴道癌、女性 卵巢癌、女性输卵管癌、女性外阴癌。
瑞泰附加瑞丽女性重大疾病保险
合同条款
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09年9月
一、总目 录
则
2
第一条关于瑞泰附加瑞丽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2
第二条本附加合同的构成 2
第三条投保条件 2
第四条本附加合同的生效及保险期间 2
第五条犹豫期 2
二、保障条款 2
第六条保险金额 2
第七条保险费 3
第八条保险责任 3
第九条责任免除 3
第十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3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及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3
第十二条诉讼时效 3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3
第十四条保险金给付 4
三、其他
4
第十五条续保 4
第十六条年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 4
第十七条宽限期 4
第十八条增加或减少保险金额 4
第十九条明确说明���如实告知 4
第二十条我们行使本附加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
第二十一条本附加合同的解除及终止 5
四、释义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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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附加瑞丽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本附加合同条款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一、总则
第一条 关于瑞泰附加瑞丽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瑞泰附加瑞丽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可附加在我们(指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是 您(指投保人)和我们之间签订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附加协议。本附加合同提供的是女性重大疾病保险保障。 本附加合同中有约定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本附加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主合同中的 投资相关条款除外。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指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以下同)或其他保险凭证、附加保险合同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 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通知、批单、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三条 投保条件
3 .1 投保人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与主合同的投保人为同一人。
3 .2 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与主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且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含续保生效日)被保险人的年龄应该在18周岁 (含)至60周岁(含)之间。 本附加合同所指周岁,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被保险人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第四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及保险期间
4.1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您向我们完整提交本附加合同的投保单等相关投保文件后��我们需要对您的投保申请进行核保。在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取您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