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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康联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B款)

2014-09-29 11:46: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交银康联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B款)怎么样?

  交银康联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B款)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津贴 手术补贴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本附加合 同生效日 30 日以后发生疾病,并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 责任:

  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按每日住院医疗津贴乘以被保险人实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日数给付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住院事故所负的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多以 180 日为 限。  

  交银康联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B)条款(2010年1月)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ampl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3

  ™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附加合同保障的疾病有30日的等待期。..。..。..。..。..。..。..。..。..。..。..。..。..。..2.3

  ™ 有些情况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请您仔细阅读责任免除条款。..。..。..。..。..。..。...2.4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生效

  1.3 投保年龄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每日住院医疗津贴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金申请

  3.3 诉讼时效

  4.现金价值权益

  4.1 现金价值

  5.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风险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效力终止

  6.2 年龄错误

  6.3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 变更

  6.4 适用主合同条款

  7.释义

  7.1 意外伤害事故

  7.2 医院

  7.3 医生

  7.4 住院

  7.5 挂床住院

  7.6 同一住院事故

  7.7 遗传性疾病

  7.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 染色体异常

  7.9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 艾滋病

  7.10潜水

  7.11攀岩

  7.12探险

  7.13 武术比赛

  7.14 特技表演

  7.15 未满期保险费

  7.16 适用主合同释义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交银康联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B)条款(2010年1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 “本公司”指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 间订立的“交银康联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B)合同”。

  X 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载明于保 险单或批注上。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自成立、并在本公司收到足额首期保险费后开始生 效,合同生效日期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本公司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 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 龄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Y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每日住院医疗津贴 本附加合同的每日住院医疗津贴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为本附加合同保

  险费的计算基础,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本附加合同 期满日24时止。 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前,您可继续向本公司交付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费,使 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唯本公司有权在任何一个合同期满日前30日内,以书 面形式通知您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续保。在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合同期满 日,本公司将自动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续保。续保时,投保人应按续保时被保险 人实际年龄交纳保险费,同时本公司有权调整续保保险费。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