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康联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09-29 11:28: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日24时止。 您可以与本公司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180日以后,经医
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
病,并于患病后30日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 合同终止。
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所负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一次为限。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界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 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Z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 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的附有被保险人病历、病理、血液及其 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诊断证明文件;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 明和资料。
3.3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q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
上。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 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 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您首次欠费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 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 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 起效力中止。
4.3 保险费率调整 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但须报送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相同产品项下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和性 别的所有被保险人。 本公司调整保险费率后,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调整前您 已经交纳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
]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除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效力的中止与主合同一致。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在申请主合同效力恢复的同时可以申请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经您与本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清 偿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后次日的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