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康联附加钟爱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29 11:21: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
上。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 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 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您首次欠费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 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 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 起效力中止。
4.3 保险费率调整 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但须报送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相同产品项下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和性 别的所有被保险人。 本公司调整保险费率后,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调整前您 已经交纳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 现金价值���益
5.1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
]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除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效力的中止与主合同一致。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在申请主合同效��恢复的同时可以申请恢复
^ 合同解除
本附加合同效力。经您与本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清 偿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后次日的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 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按照合同解除条款处理。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法定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 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如果本附加合同缴费已满一年(不含一年),本公司 按下表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交保险费;如果本附加合同缴费未满一 年(含一年),本公司在扣除百分之七十的金额后按下表比例退还最后一期已交 保险费。
最后一期已交保险费的剩余月数
不同交费方式下退还保险费的比例 月交 季交 半年交 年交
满11个月 - - - 55% 满10个月但不满11个月 - - - 50% 满9个月但不满10个月 - - - 45% 满8个月但不满9个月 - - - 40% 满7个月但不满8个月 - - - 35% 满6个月但不满7个月 - - - 30% 满5个月但不满6个月 - - 50% 25% 满4个月但不满5个月 - - 40% 20% 满3个月但不满4个月 - - 30% 15% 满2个月但不满3个月 - 40% 20% 10% 满1个月但不满2个月 - 20% 10% 5% 不满1个月 0% 0% 0% 0%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_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效力终止 除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在主合同撤销、解除、
期满、终止或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时自动终止。
8.2 适用主合同条款 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1)犹豫期
(2)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3)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4)年龄性别错误
(5)未还款项
(6)合同内容变更
(7)争议处理 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 释义
9.1 重大疾病 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 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 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 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