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康逸人生住院日额医疗保险
2014-09-29 11:18: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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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签收合同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4
v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v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附.加.康.逸.人.生.住.院.日.额.医.疗.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2.2
本附加险合同的日额保险金为每份人民币10元。投保份数由您在投保时与
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份数减少,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必须等比例减 少。
保险金额
2.1
我们提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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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5年。
保险期间
1.5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
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 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 证件(见9.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 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主险合同必须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申请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犹豫期
1.4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9.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
接受的投保年龄为3周岁至50周岁。
投保年龄
1.3
本附加险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合同生效
1.2
“平安附加康逸人生住院日额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
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合同订立
1.1
您与我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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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康逸人生住院日额医疗保险条款
(平保寿发[2011]116号,2011年5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9);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11),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12)的机动车(见9.13);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9.14)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见9.15);
(9)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10)既往症(见9.16);
(11)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 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2)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 计分类》(ICD-10)确定)、性病;
(13)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 故所致整容手术;
(14)从事潜水(见9.17)、跳伞、攀岩(见9.18)、蹦极、驾驶滑翔机或 滑翔伞、探险(见9.19)、摔跤、武术比赛(见9.20)、特技表演(见
9.21)、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责任免除
2.3
按日给付的住院日额保险金、重症监护日额保险金根据实际住院日期所在保
单年度计算各自保单年度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
重症监护日额保
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