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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附加瑞祥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09-29 11:08: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金(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8.3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 日起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将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 豁免本附加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保险费。

  第九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 附加合同终止: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①;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②,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③,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④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释义第27种疾病除外);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重 大 疾 病 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除非另行约定,我们不受理其他指定 或变更。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及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您或被保险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 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被保险人 可以委托他人代为通知。

  第十二条 诉讼时效

  瑞泰附加瑞祥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第二部分 保障条款 4

  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3)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历、病理显微镜检查、必需的血液检验及其他 科 学方法检验报告的被保险人疾病诊断证明,关于重大疾病的释义中所提及的索赔时需要提供的有关 证明。

  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四条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 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 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 差额。

  三、其 他

  第十五条 续保

  15.1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30日内,如果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为您 申请续保,且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收取续保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将继续有效5年,我们应在保险单上批 注。

  15.2每次续保生效日被保险人年龄仍应符合本附加合同3.2的约定,且在续保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 期满日应不晚于主合同的保单期满日。

  15.3续保保险费与本附加合同第7条的有关规定相同。但我们保留调整续保保险费的权利。若我们调 整了续保保险费,将及时通知您。

  第十六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其法定身份证件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5 瑞泰安附丰加之瑞选祥投重资大连疾结病保险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其他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

  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规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将已收取的保险费在扣除手续费(手续费指我 们的管理费用与佣金之和,比例为不超过我们已经收取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的35%)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