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附加瑞祥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09-29 11:08: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期间
4.1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您向我们完整提交本附加合同的投保单等相关投保文件后,我们需要对您的投保申请进行核保。在 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取您应该交纳的保险费时,被保险人生存的,本附加合同生效,该生效日期在保 险单中载明。我们将及时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度和保险单期满日均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中载明的生效日期 为准计算。
4.2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且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期满日应该不晚于主合同的保险单期满日。 保险 期 间自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中载明的生效日期的零时起开始计算 。保险期间会在保险单中
载 明。
瑞泰附加瑞祥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总则 2
第五条 犹豫期
5.1为了确保您的利益、确保您已经全面理解并选择了适合您需求的人身保险产品,本附加合同设置 了犹豫期条款。
5.2 犹豫期是从您收到本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书面签收日以附加保险合同 签收回执上载明的签收日期为准。
5.3在犹豫期内,您可向我们书面提出撤销本附加合同,并将本附加合同相关文件退还我们。本附加合 同在我们收到您的书面撤销通知时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我们将在收到 您退还的本附加合同相关文件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您全额无息退还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至您的主合同投资账户中。
若您的主合同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我们按收到本附加合同撤销通知时的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 价格或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出应退还的投资单位数,退还至您主合同的投资账户。本附加合同中所 有提及投资单位的扣除或退还的,均为按照投保人主合同当时的各投资账户实际价值占其投资账户 实际价值总和的比例分别从投保人各投资账户中扣除或返还至投保人各投资账户。
二、保障条款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如果该保险金额经您和我们同意有所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准。
第七条 保险费
���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按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约定的费率 标准确定,以保险单月度 为计算基础,详见附件1“瑞泰附加瑞祥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费率表”,该费率在每个 保险单年度初根 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变化而调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将按月通过扣取主合同投保人账户价值的方式收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及 以后的每个月度对应日,从您主合同的投保人账户中扣除。若您的主合同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我 们按照投资单位价格或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出当月应收取的投资单位数,从您主合同的投资账户 中扣除。
本附加合同无现金价值。
第八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8.1首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若被保险人经诊断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 病(即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3 0日以上的,我们按照保险单上载 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同 时“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含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及续保期间)。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不受上述本附加
3 瑞泰安附丰加之瑞选祥投重资大连疾结病保险合同条款 第二部分 保障条款
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的限制(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
害的客观事件)。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含)内,若被保险人经诊断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 重大疾病,我们在接到通知后将已收取的保险费返还至主合同投保人账户。若主合同为投资连结 保险产品,我们按接到通知后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价格或投资单位卖出价将已收取的保险费 以投资单位形式返还至主合同投保人投资账户,本附加合同终止。
8.2第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同一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初次患首
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