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2014)如何?
2015-01-27 09:53: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2014)
产品特色: 若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我们按约定给付赔偿金。
保障期限: 30年-终身 缴费方式: 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龄: 0-17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有 | 若经医院诊断初次患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赔偿金;若不到3周岁初次患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赔偿金。 |
身故保险金 | 有 | 若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1)所交保险费;2)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 1 ) 至第( 9 )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投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则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第(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详细条款
平安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2014)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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