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全佑倍至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2-22 09:04: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全佑倍至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身故 意外身故 全残 特定恶性肿瘤 长期护理 自然灾害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18岁-55岁 | 17000.00元 | 25年 |
重大疾病50.0万 意外身故、烧伤、残疾保险金100.0万 特定恶性肿瘤75.0万 一类重大疾病10.0万 特别关爱保险金25.0万 全残50.0万 身故50.0万 重大自然灾害身故、烧伤、残疾保险金150.0万 现代病保险金75.0万 老年长期护理金50.0万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50.0万 |
终身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友邦全佑倍至重大疾病保险保障条款
保险特色
1.特别关爱保险金
行业领先保障理念——自第二类重疾首次确诊之日起365日及以后身故,可获50%基本保额
2.三大现代病额外保障
针对三种高发现代病,将给付50%基本保额
3.男女高发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障
针对男性女性高发的特定恶性肿瘤,给付50%基本保额
4.两类重疾分类保障
34种重度重疾,扩充8种轻度重疾
5.十项全能保障
集特别关爱、现代病、特定重疾、身故、全残、意外、疾病终末期、一类重疾、二类重疾、和老年护理10项保障功能于一体
保险利益
对于本条的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全残保险金、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和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这五项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下列约定为准。
1.重大疾病保险金
(1)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前),且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百分之二十)。
本合同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若本公司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中任何一项保险金,或开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则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障
若被保险人是男性,则特定恶性肿瘤特指原发于男性肺部、肝脏和前列腺的恶性肿瘤;若被保险人是女性,则特定恶性肿瘤特指原发于女性肺部、乳腺和子宫颈的恶性肿瘤,但不包括发生于子宫体的恶性肿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于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前),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而该第二类重大疾病属于上述特定恶性肿瘤,且被保险人于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则本公司除给付上述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外,还将给付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障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特定恶性肿瘤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
(3)现代病额外保障
现代病特指终末期肾病、冠状动脉搭桥术和脑中风后遗症。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于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前),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而该第二类重大疾病属于上述现代病,则本公司除给付上述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外,还将给付现代病额外保障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现代病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
2.特别关爱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患上述第二类重大疾病并因此获得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且被保险人于该重大疾病首次确��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及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特别关爱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时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