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银发安康恶性肿瘤疾病保险A款
2014-12-10 08:58:5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洋银发安康恶性肿瘤疾病保险A款
适用年龄:投保年龄范围为50周岁至75周岁。保险期间为5年的,最高续保年龄可延至95周岁;保险期间为10年的,最高续保年龄可延至8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癌症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50岁-70岁 | 1180.00元 | 10年 |
癌症30.0万 |
10年 |
50岁-70岁 | 1498.00元 | 10年 |
身故1498元 癌症30.0万 |
10年 |
50岁-70岁 | 1864.00元 | 10年 |
癌症关爱金30.0万 身故保险金1.9万 |
10年 |
0岁-70岁 | 2350.00元 | 10年 |
身故20.0万 癌症20.0万 |
10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银发安康恶性肿瘤疾病保险A款条款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180日为疾病观察期,续保生效时无疾病观察期,但续保后复效的,疾病观察期重新计算),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恶性肿瘤确诊所属保险期间内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肝脏恶性肿瘤、肺部恶性肿瘤、胃部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肝脏恶性肿瘤、肺部恶性肿瘤、胃部恶性肿瘤之外的其他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最后一个保险期间内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所患恶性肿瘤;
(2)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最后一个保险期间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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