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附加长期妊娠期疾病与新生儿疾病保险
2014-12-09 10:09: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宏附加长期妊娠期疾病与新生儿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2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妊娠期疾病 婴儿先天疾病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所述的额外利益给付事故,本公司将 依照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额外利益,此项保障仅提供一次,一经 给付,本项利益给付即终止。
一、妊娠期疾病
是指在本附加合同签发一年后或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之起一年后,被保险人因 怀孕而导致的下列疾病之一:
1、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2、宫外孕;
3、水囊状胎块;
4、产后严重抑郁;
5、胎死腹中。
二、初生婴儿先天性疾病
是指在本附加合同签发一年后或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被保险人的 初生婴儿患有下列疾病之一:
1、唐氏综合征;
2、脊柱裂及脑脊膜突出;
3、法洛氏四联症;
4、食道闭锁及食道气管瘘;
5、脑积水;
6、初生期内夭折。
中宏附加长期妊娠期疾病与新生儿疾病保险条款〖200909〉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不参与分红,须与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 称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 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所述的额外利益给付事故,本公司将 依照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额外利益,此项保障仅提供一次,一经 给付,本项利益给付即终止。
一、妊娠期疾病
是指在本附加合同签发一年后或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之起一年后,被保险人因 怀孕而导致的下列疾病之一:
1、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2、宫外孕;
3、水囊状胎块;
4、产后严重抑郁;
5、胎死腹中。
二、初生婴儿先天性疾病
是指在本附加合同签发一年后或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被保险人的 初生婴儿患有下列疾病之一:
1、唐氏综合征;
2、脊柱裂及脑脊膜突出;
3、法洛氏四联症;
4、食道闭锁及食道气管瘘;
5、脑积水;
6、初生期内夭折。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或在下列期间内,被保险人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指的 额外利益给付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的疾 病〈若在投保时,向本公司已作书面声明的疾病除外;);
二、主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所列各项责任免除。
第四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附加合同的成立、生效及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和主合同相同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一百周岁 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止。保险期间届满,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六条 现金价值权益
本附加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随主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参与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和 保险合同贷款。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额外利益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与保险金申请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保险金 的申请应由受益人填写申请书,并向本公司递交本附加合同要求的证明和资料。 额外利益申请文件
一、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
二、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历、病理、血液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等诊断证明文
件;
三、被保险人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含首诊病历〗和出院小结;
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除有关法律、法规不允许外,本公司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的权利,其费用将由本公 司承担。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曰起计算。
第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须同时解除主合同,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的单独解除
第十条 附加合同终止
若主合同终止或减额缴清,则本附加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一条 释义
一、医院
是指经国家卫生部门审核的二级或以上的综合性专科医院,但不包括作为诊所、康 复、联合病房、家庭病床、护理、休养或戒酒、戒毒等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