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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附加定期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2014-12-09 09:46: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 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作出核定后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 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 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

  付相应的差额。

  3.6 身体检查 申请本附加合同保险金时,我们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保险人到我们 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或其他必要的检验以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费 用由我们承担。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检查、检验或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 本保险合同关于保险事故的约定,我们有权不给付保险金。

  4 缴付与调整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缴付

  投保人应向我们缴付保险费。 约定分期缴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的缴付方式、宽限期的规

  定与主合同相同。

  4.2保险费的调整经保险监管机构核准,我们可调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但这种调整不 会针对个别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及理赔状况有所不同。调整后的保险费自

  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适用,我们应提前通知投保人。

  5 投保人解除合同

  5.1 投保人解除合同

  (退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书面通知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简称 退保)。申请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 24时

  起,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

  日内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缴的保险费。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终止

  6.1 合同效力的中止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同时中止。

  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1、主合同撤销、解除、退保、满期、终止或更改为减额付清保险;

  2、本附加合同退保;

  3、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积住院日数达到一千日;

  4、其他导致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情形。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时,除合同已列明的处理方式外,其他情况应按退

  保处理。

  7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7.1 欠款扣除 我们在给付保险金、办理终止合同时,若投保人有欠缴本附加合同的保 险费(包括自动垫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则所有的欠款和利息均需先归 还我们或由我们在给付款中扣除。

  7.2 职业或工种的变 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 式通知我们。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 我们于收到通知后,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以变更前后保险费的差 额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缴的保险费,此后各期保险费按照 调整后金额缴付。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时, 我们于收到通知后,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以变更前后保险费的差 额按比例加收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缴的保险费,此后各期保险费按照 调整后金额缴付。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者, 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我们于收到通知后, 仅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缴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 但未依本条规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者,我们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

  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 在拒保范围内者,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仅按比例退还本附加 合同最后一期已缴的保险费。

  7.3非指定医院就诊被保险人应在我们指定的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指定的医院就诊的, 应在就诊后三日内通知我们,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指定的医院。

  若确需在非指定医院就诊的,应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我们在接到申请

  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我们同意在非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对这期间发

  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本附加合同规定承担保险责任;对于我们未同

意在非指定的医院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