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荷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2-09 09:36: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我们,致使
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诉讼时效 受益人对本附加合同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4 申请保险金应提
供的材料
受益人申请各项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如果有关证明资料
不完整,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1、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由我们指定或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及相关所必需的检查
结果证明(如病理检查报告、血液检查报告、超声波、影像学及其它医学诊
断检查报告等),若接受外科手术者,还需提供外科手术证明文件;
5、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若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签字的授权委
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4.5保险金的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五日内作出核定,情
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
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
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作出核定后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
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
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
额。
4.6身体检查申请本附加合同保险金时,我们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保险人到我们指定
的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或其他必要的检验以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费用由我们
承担。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检查、检验或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关
于保险事故的约定,我们有权不给付保险金。
5 保险费
5.1 保险费的缴付、 宽限期、自动垫 缴
投保人应向我们缴付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其缴付方式、宽限期、保险费自动垫缴的 规定与主合同相同。
5.2 变更为减额付清 保险
本附加合同生效一周年后且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与主合同 一起在缴费期内的每个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书面申请将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 一并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我们以变更当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 性付清的保险费,计算本附加合同减额付清后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后,保险责任与变更前相同,但保险金额以 变更后的为准。 投保人申请将主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时,视为本附加合同也申请变更为 减额付清保险。但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变更。
5.3 保险费的调整 本公司保留根据社会医疗条件、疾病诊断技术的变化调整本附加合同保险费 率的权利,但这种调整不会针对个别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及理赔状况有所不同, 调整后的保险费自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适用。我们将提前通知投保人。
6 投保人的特别权利及相应义务
6.1 变更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申请减少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金 额的减少部分视为退保,但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时本险种的最低 承保金额。 若本附加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或处于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保
险金额的变更申请。
6.2 解除合同(退保)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申 请退保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退保申请(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24 时起,本附
加合同的效力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退还本附
加合同效力终止日的现金价值。
7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7.1
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