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附加康享无忧住院津贴
2014-12-09 09:36: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航三星附加康享无忧住院津贴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津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二)或因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 起 90 日(这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后发生的疾病,经医院(见释义三) 诊断必须在医院内住院(见释义四)治疗的,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 院的第 4 日开始,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见释义五)与本附加 合同约定的住院津贴日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即: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获得的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3) ×住院津贴日额
对于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住院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 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同一保险单年度内,累计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以 120 日为限。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累计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以 1000 日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住院津贴给付天数满 1000 日, 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航三星附加康享无忧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2010年10月)
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浏览一下条款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
条款正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第一章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中航三星附加康享无忧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 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 经本公司(见释义一)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二)或因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
起90日(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后发生的疾病,经医院(见释义三)
诊断必须在医院内住院(见释义四)治疗的,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
院的第4日开始,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见释义五)与本附加
合同约定的住院津贴日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即: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获得的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3)
×住院津贴日额
对于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住院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
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同一保险单年度内,累计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以120日为限。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累计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以1000
日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住院津贴给付天数满1000 日,
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
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醉酒(见释义六)、斗殴(见释
义七),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八);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九),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十一)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 邪教组织活动;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意外;
九、不孕症治疗、人工受孕、怀孕、产前产后检查、分娩(含难产)、 流产、引产、避孕、绝育手术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十、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 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 准);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美容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 视力矫正治疗;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