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补偿金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2014-12-09 09:30: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附加补偿金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不限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膳食津贴 误工津贴 护理津贴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者多次遭受主合同所述保险事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期间,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补偿金:
一、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伙食补偿金额给付伙食补偿金,最高给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二、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误工补偿金额给付误工补偿金,最高给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三、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如果医院要求必须派人特殊护理的,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护理补偿金额给付护理补偿金,最高给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本公司所负给付各项补偿金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某项补偿金达到一百八十日时,本附加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补偿金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补偿金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补偿金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者多次遭受主合同所述保险事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期间,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补偿金:
一、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伙食补偿金额给付伙食补偿金,最高给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二、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误工补偿金额给付误工补偿金,最高给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三、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如果医院要求必须派人特殊护理的,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护理补偿金额给付护理补偿金,最高给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本公司所负给付各项补偿金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某项补偿金达到一百八十日时,本附加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特定险人二、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医疗保险金时,所需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医疗费用原始结算凭证、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4.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七条 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
三、被保险人身故;
四、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附加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八条 附则
一、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二、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