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附加祥和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0)
2014-12-09 09:19: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航三星附加祥和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0)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 90 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 (见释义二)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见释义三)(无 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但因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 (见释义四)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 90 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 90 日内 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 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 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各项权利义 务按照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核算。当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 零时,主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为限。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航三星附加祥和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0)条款
(2010 年 9 月)
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浏览一下条款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
条款正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第一章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中航三星附加祥和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0)》合同(以下简 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 的申请,经本公司(见释义一)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
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
(见释义二)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见释义三)(无 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但因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
(见释义四)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内 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 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 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各项权利义 务按照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核算。当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 零时,主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 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
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五);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六),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 义七),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八)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九)。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 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 金价值(见释义十)。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 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 明。
第五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 高限额。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减少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