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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2014-12-09 09:16: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火化费用和骨灰运送 回国费用。

  3、就地安葬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在其身故地就地安葬。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就地 安葬费用(不包括任何仪式的费用)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以下简称保险金额) 的十分之一为限。

  任何紧急救援医疗方案最终将取决于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有权拒绝任何不利 于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和安全的请求。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对被保险人承担的所有上述费用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支出的所有上 述费用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紧急救援医疗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或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主合同第五条 1-14项;

  2、因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所致;

  3、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精神疾病所致;

  4、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牙齿护理或治疗;

  5、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6、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7、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有治疗价值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

  品;

  8、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待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进行的非紧急治疗请求;

  9、未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和救护。

  二、如果被保险人不能严格遵守救援机构所决定的援助程序,本公司及救援机构将不承担本附加合 同保险责任,立即停止所有的救援服务,不支付任何由于不遵守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救援机 构全部同意而产生的费用,并将上述决定通知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护程 序,本公司及救援机构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三、由于本公司或救援机构无法控制的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无法履行救援责任或延误履行救援责 任的,本公司或救援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或救援机构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 害、罢工、航班条件、签证办理、当地政府或国际组织的行为等原因。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 第五条 受益人的指定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六条 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需要援助时,应立即拨打指定的 救援电话与救援机构联系,由其指挥服务网络提供救援服务;若在异常紧急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本 人因健康状况须急救而无法立即与救援机构取得联系的,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 24小时内,通知本 公司授权的境外救援机构。否则本公司有权拒绝承担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此引起的后果由被保险人 自行承担。

  第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 本保险为紧急救援保险,被保险人发生所有符合本附加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均应按照本附加合同

  第六条的规定及时通知救援机构并由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按照本附加合同规定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

  费用,本公司不接受任何未通过救援机构的索赔。

  第八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即终止:

  1. 主合同终止;

  2. 本附加合同已约定的效力终止情形。

第九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我们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 时我们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 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合同,我们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 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或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没 有解除本合同,则我们不再依据前款约定行使���除权。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