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荷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2014-12-09 09:16: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公司”均指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中荷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
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 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条款依法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 受益人的解释。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 OTAHR。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急性病时,本公司通过授权
的境外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在确 认被保险人需要以下医疗救助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提供以下服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其中包括 救援机构为提供救援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一、住院安排及治疗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急性病需要立即救治,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将安排住院并承 担相应的费用,具体如下:
1、安排被保险人入住到距事发地最近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最合适的医院;
2、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医院病房费、餐费和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病人住院所需的全
部治疗设施、治疗和服务费用;
3、本公司是否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住院费用取决于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的审核,若救援机构的
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时间或者其费用有不合理之处,则有权将被保险人的住
院时间和费用限制在合理且必要的范围之内;
4、未满 16周岁子女住院治疗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与其同行的一位家长陪同,若该
医院无陪住设施,可安排该家长入住附近酒店。在该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本公司通过救援
机构承担该家长陪同住院或酒店住宿的费用(承担的酒店住宿费用每晚以人民币800元为
限)。
二、转院治疗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 救助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为限,可安排医疗设备、 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并承担上 述的转院治疗费用。
三、转运回国 在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 转运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乘坐商业运营航班或其它救援机构认为适当的交通
工具返回中国境内被保险人指定的地点。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有必要,将为被保险人安 排医疗护送,或者提供适当的通讯和语言翻译支持、移动医疗器材、轮椅、担架及其它辅助设 备。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上述的转运回国费用。
若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交通工具返回中国,救援机构将 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的原始回程票(含机票、火车票、汽车票或轮船票等,以下同)。若被保 险人无原始回程票,则被保险人从所在国返回中国境内的回程票将由被保险人自付。若被保险 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回程票费用。
四、安排子女回国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而其随行未满 16周岁子女无人照料时,本公司通过救 援机构可安排经济的交通方式送其回国,且尽可能使用其原始回程票回国。若其子女无原始回 程票,则其自所在国返回中国境内的交通费用自行承担。若其子女的原始回程票因援助过程而 过期失效,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回程票费用。
五、遗体处理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致成身故,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在相关法律许可的情形
下,将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将被保险人的遗体或骨灰按下列三种方式之一处理
并承担相关费用:
1、遗体运送回国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回至其中国境内(或其国籍所在地)的常 驻地。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灵柩费和运送灵柩的费用。
2、骨灰运送回国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在其身故地按普通丧葬标准进行火化,并将骨灰运 回至其中国境内(或其国籍所在地)的常驻地。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