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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8 09:22: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及继承份额的相关权利文件。受益人申请满期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3.4.3 委托他人代为申 请保险金

  (1)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必要的生存证明。 若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签字的授 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3.5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 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 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作出核定后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 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3.6 被保险人失踪的处理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则我们以法院宣告死亡日为准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三十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 险金。

  3.7 身体检查 申请本合同保险金时,我们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在我们指定的医院对 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或其他必要的检验以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费用由我们承担。如果拒绝检查、检验或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本保险合同 关于保险事故的约定,我们有权不给付保险金。

  4 缴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缴付 投保人应向我们缴付保险费。 约定分期缴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上所载的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我们缴付。

  4.2 宽限期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者,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

  宽限期,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对于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 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若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除非本

  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否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当日 24 时起效力中止。

  4.3 保险费的自动垫缴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时,若投保 人已选择保险费的自动垫缴方式,我们以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 价值自动垫缴自上一期保险费到期日之次日起应缴的保险费及利息,使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若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宽限期的保险费,我们 不采用保险费的自动垫缴方式,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效力自宽限期满的 当日 24 时起中止。若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到期应缴的全部保险费 及利息时,我们将现金价值按日折算垫缴期间,垫缴期间结束,本合同 及附加合同的效力中止。

  4.4 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

  在本合同生效一周年且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在缴费期限 内的每个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书面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我们以变更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付清的保险费,计算减额 付清后的基本保额。各保险合同年度末减额付清保险的基本保额如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示,若现金价值因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重新计算时,减额付清保 险的基本保额也将重新计算。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后,保险责任与变更前相同,但基本保额以变更后的为准。

  5 投保人的特别权利及相应义务

  5.1 变更基本保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但减额后的 基本保额不得低于申请时本险种的最低承保金额,基本保额的减少部分视为退保。若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或豁免保险费期间,则我们不接受基本 保额的变更申请。

5.2 保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且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向我们申请借款。 借款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 金价值的百分之九十,每次借款的时间最长为六个月。但若本合同已变 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我们不接受借款申请。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偿还。如果逾期未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 入借款金额中,在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