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12-05 09:49: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航三星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6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津贴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60 日后发生 的疾病(续保不受上述 60 日的限制)或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二), 经医院(见释义三)诊断须在医院内住院(见释义四)治疗的,本公 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四日开始按住院日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 金,即:
住院津贴给付日数=实际住院日数(见释义五)-3 日。 每日给付的住院津贴保险金金额等于住院津贴日额乘以投保份数。 对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期满后的住 院,本公司仍负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同一保险单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住院津贴给付日数以 180 日为 限。对延续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期满后的住院,其住院津贴给付日 数应累计到该住院开始日所在的保险单年度。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航三星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2009年 10月)
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浏览一下条款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
条款正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第一章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 订立
《中航三星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见 释义一)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 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 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60日后发生 的疾病(续保不受上述 60 日的限制)或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二), 经医院(见释义三)诊断须在医院内住院(见释义四)治疗的,本公 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四日开始按住院日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 金,即:
住院津贴给付日数=实际住院日数(见释义五)-3日。 每日给付的住院津贴保险金金额等于住院津贴日额乘以投保份数。 对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期满后的住 院,本公司仍负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同一保险单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住院津贴给付日数以180日为 限。对延续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期满后的住院,其住院津贴给付日 数应累计到该住院开始日所在的保险单年度。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醉酒(见释义六)、斗殴(见释 义七),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八);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九),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 义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十一)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 邪教组织活动;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意外;
九、 不孕症治疗、人工受孕、怀孕、产前产后检查、分娩(含难产)、 流产、引产、避孕、绝育手术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十、 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 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 准);
十一、 被保险人进行美容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 视力矫正治疗;
十二、 被保险人进行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或心 理治疗;
十三、 被保险人的腰椎间盘突出症;
十四、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五、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见释义十二)、滑水、滑翔翼、蹦极跳、 跳伞、攀岩运动(见释义十三)、探险活动(见释义十四); 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见释义十五)表演或摔跤、柔道、空手 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等运动;被保险人参加赛马、各种 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