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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五年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2014-12-05 09:49: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影响 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 当退还保险费。

  我方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方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方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5. 我方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方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 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年的,我方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我方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6. 受益人 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7.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法定身份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周岁年 龄。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

  定的投保年龄范围的,我方可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时,我方向投保人退还保 险单的现金价值。若已支付保险金,则我方有权要求受益人退还已支付的全部 保险金。但如果本合同已连续投保满 2年,则按本条下述三或四的规定处理。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 保险费的,我方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补交保险费前已发生保 险事故,则我方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折算支付 保险金;折算给付的保险金 = 应给付的保险金 x (实付保险费 ÷应交保险 费) x 100%;

  四、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 保险费的,我方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28. 您方把本合同 用于其它目的 的处理

  如果您方出售或转让本合同,或者将其用于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业务,我 方将不予认可。

  在任何情况下,我方的合同对象只是您方,所以只和您方发生合同关系。

  29.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我方、您方或者受益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直接向本合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起诉。

  30. 释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30.1 您方 指保险单上所显示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

  30.2 公司、我方 指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30.3 意外事故 指突然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

  30.4 意外伤害 指意外事故对被保险人身体的任何部位所造成的伤害,这些伤害是在本合

  同有效期间由于外部性的、猛烈的和显而易见的手段所造成的,而且其发生不 是由于疾病(包括潜在的疾病和机能障碍)所导致,也不是出于当事人的本意。

  30.5 住院 指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或由于保障疾病的发生而遵照医嘱办理入、 出院手续,留在医院中占有病床并接受超过24 个小时以上的连续治疗,所住 之病房为医院住院部正式病房,但不包括在门(急)诊观察室、急诊科病房、 康复(科)病房、家庭病床及其他非正式病房的治疗。

  30.6保障疾病指本合同生效日期起或您方增加保障的申请经我方批注生效日期(见

  30.28)起 60天之后首次出现的疾病和症状,不包括合同生效前未治愈的慢性

  病,也不包括合同生效后复发的疾病。疾病和症状出现的时间,以致病因素首

  次引起被保险人主观不适、异常感觉、机能变化、身体损害或组织器官病态改

  变的日期为准(无论是否已寻求医护意见或已进行检查治疗)。

  30.7 住院天数 指被保险人作为住院病人在医院接受连续治疗的期间,每满24小时为一 天。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请假或外出的,我方将扣减该日的住院天数,并扣除 相应保险金。

  30.8 每日住院保险金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保障疾病住院时,我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每日应 支付的金额。

  30.9 同一次住院治疗

  指由于同一身体伤害或保障疾病而引起的住院治疗,如果前次出院与本次 入院间隔不到90 天,则视为是同一次住院治疗。本定义适用在决定保险金的 给付之时。

  30.10 之前已存在的病症

  指在本合同生效日期的24 时前或您方增加保障的申请经我方批注生效日 期的 24时前(以较迟者为准),被保险人已发生的身体不适或已呈现的异常体 征,或被诊断、治疗的疾病,或已遭受的身体残疾和损伤。

  30.11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 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30.12 先天性畸形、变 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