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附加团体境外旅行住院给付医疗保险
2014-12-05 09:21: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从救援机构提出的建议;
(2)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未成年子女的旅行行程中已经预先安排好的费用;
(3) 中国境内产生的费用。
以上一至三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给付金额以保险凭证上规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各项保险金给付一次达到或
累计达到该项基本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联附加团体境外旅行住院给付医疗保险条款
(2010 年8 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部分 责任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但不构成主合同的一部分。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本附加合同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清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不产生效力。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也不发生效力。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年龄在出生满60 天(含)以上的,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保险,但投保人必须在被保险人出境前投保。非中国国籍被保险人必须持有中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或拥有中国境内居留证或长期居住权,并提供中国境内固定居住地址。以上规定同样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境外旅行,本公司都通过授权的境外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承担本附加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保险责任;但是对于365 天保险计划,本公司将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的约定,承担以下之一种相应的保险责任:
1、仅对每次出境之日起连续不超过90 日的旅行承担保险责任;
2、对保险期间内每次出境旅行承担保险责任。每一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应与其主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相同。投保人应于被保险人出境前提前24 小时通知本公司其出境信息或变更其信息,经本公司审核通过,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次境外旅行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时间中在后者为准:
1、被保险人保险凭证所载的或变更后的生效日零时;
2、被保险人离开境内或365 天保险计划中每次离开境内。被保险人保险凭证所载的或变更后的生效日应不晚于被保险人的历次实际离境日。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次境外旅行的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间中在先者为准:
1、被保险人保险凭证所载的满期日24 时;
2、被保险人返回境内或365 天保险计划中每次返回境内;
3、365 天保险计划中,受每次出境之日起连续不超过90 日限制的,每次出境时间连续达到90 日之日24 时(90 日含始日与终日)。
第四条 保险的自动延期
如果因以下原因中的其中一项或多项导致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时间推迟,那么本附加合同将自动延期到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之日:
1、被保险人乘坐的公交公司、航空公司、航运公司或铁路运营公司的交通工具发生延误;或者
2、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而导致的延误。
第五条 保险费和基本保险金额
投保人应按约定向本公司支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被保险人每次出境的基本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六条 保险责任
一、每日住院现金补助
1、在被保险人保险责任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海外住院治疗连续超过24小时,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按照保险凭证上规定的每日住院现金补助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对海外紧急住院医疗费用的索赔违反《安联附加团体境外旅行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中的相关规定,因而本公司不予赔偿时,本公司也不支付每日住院现金补助。
二、未成年子女住院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