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附加团体境外旅行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2014-12-05 09:12: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及其它必要的医疗物品。必要的运输工具可能包括空中救护机、陆地救护车、普
通民航班机、列车或其他适合的交通工具。
5) 救援机构安排有关医疗转运和送返服务并支付运输费用时,其可以根据当时的情况自行决定采用列车头等包
厢、经济舱航班或出租车等合适的运输方式。
6) 送返遗体的费用包括尸体防腐处理、尸体储存、火化、运输和骨灰盒等费用。
3、提供救援服务的条件
当救援机构向被保险人提供有关救助支援服务时,被保险人在此同意以下提供救援服务的条件,同时救援机构
有权自行决定并采取适当必要的救助支援措施:
1) 救援机构完全根据被保险人的医疗状况作出决定;
2) 在任何情况下,救援机构均不能代替当地急救组织的工作,也不予支付届时发生的费用;
3) 救援机构的医生将与当地的医疗机构取得联系,并在必要时与被保险人平时就诊的医生取得联系,以便收集
有关信息,从而作出最适合被保险人当时健康状况的决定;
4) 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接受救援机构作出的全部或部分决定,本公司将不予承担相关的责任,并且当被保险人拒
绝接受救援机构作出的决定之时起,被保险人将丧失本条款项下享有的一切权利;
5) 救援机构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决定医疗转运和送返时采取的运输工具、最终的目的地以及被保险人
所需的治疗;
6) 救援机构应根据当地国家和国际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医疗转运和送返过程进行适当介入。救援机构提供救助支
援服务时,必须事先取得有关机关的授权或批准;
7) 若因不可抗力事件、罢工、暴动、内乱、自由行动或活动之限制、怠工、恐怖活动、内战或对外战争、因辐
射源或任何其它天灾事件所引发的后果而导致约定的服务发生延迟或无法正常提供服务,则救援机构和本公
司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8) 被保险人必须将其未使用的交通票据的所有权转让给救援机构,并且被保险人必须保证届时将未使用的交通
票证寄给救援机构,或者被保险人从发售交通票据的机构获得退款后,将补偿救援机构因此支付的费用。为
提供本条规定中所述的救援服务,救援机构有权对相关的交通票据进行适当更改或升级。
4、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本公司不予给付保险金:
1) 被保险人拒绝听从救援机构提出的建议;
2) 被保险人的旅行费用中已经包括的费用;
3) 救援机构未批准同意的丧葬费用;
4) 中国境内产生的费用。
以上一至二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给付金额以保险凭证上规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各项保险金给付一次达到或
累计达到该项基本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联附加团体境外旅行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
(2010 年8 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部分 责任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但不构成主合同的一部分。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本附加合同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清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不产生效力。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也不发生效力。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年龄在出生满60 天(含)以上的,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保险,但投保人必须在被保险人出境前投保。非中国国籍被保险人必须持有中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或拥有中国境内居留证或长期居住权,并提供中国境内固定居住地址。以上规定同样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境外旅行,本公司都通过授权的境外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