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附加康宝综合住院医疗保险
2014-12-05 09:08: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责任的开始
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经本公司同意承保,附加保险合同成立。本公司签发附加保险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
除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其他构成文件中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的当日24时开始。
第五条 保险费
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按保险费应缴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直至保险单或批注上注明的缴费期满日为止。保险费应缴日为主合同生效日依据投保人选择的缴 费周期所对应的日期。当月无对应日期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保险���应缴曰。
本附加合同续保时,投保人应根据本公司届时有效的保险费率及被保险人的年龄缴纳续保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期间和保证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自投保人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或自投保人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曰起,每五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若投保人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前未提出不再续保的书面要求,且向本公司缴纳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自动续保一年,直至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
在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之前,本公司将重新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若本公司同意续保,投保人应于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向本公司缴纳续保保险费,则 本附加合同开始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若本公司不同意续保,则在保险期间届满日前三 十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保险期间届满,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日住院现金利益、住院医疗费用利益、门急诊医疗利益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与保险金申请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保险金 的申请应由受益人填写申请书,并向本公司递交本附加合同要求的证明和资料。每曰住院现金利益、住院医疗费用利益、门急诊医疗利益申请文件:
一、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二、门、急诊病历卡(含首诊病历;)、出院小结、检查报告;
三、医疗费原始收据;
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除有关法律、法规不允许外,本公司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的权利,其费用将由本公司承担。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的处理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十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 司。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期满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 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差额增收未期满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 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将按月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期满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 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但将按月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期满保险费。
第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由投保人填写申请书,并
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最近一期保险费发票;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24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按月比例退还投保人本附加合同的未期满保险费。
第十一条 未还款项
本公司如需给付各项利益、红利、退还保证现金价值或保险费,且投保人有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或其他未还款项 的,本公司有权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第十二条 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将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或减额缴清;
二、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曰;
三、本附加合同解除或本附加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