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附加安康长福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2-04 10:44: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6]二十四时止。
1.5 附加合同终止 若发生主合同终止的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您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向我们申请撤销或解除本附加合同;
(2)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
(3)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含二年),您未与我们就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达成一致的;
(5) 因本附加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九十日及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日零时起九十日为等待期。
2.2 保险责任 (1)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于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以下两者之最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7]而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不受等待期的影响。
a) 被保险人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8]乘以下表所示比例对应的保险金额(具体见下表);
b) 被保险人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时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时被保险人年龄不满一周岁(不含一周岁)一周岁至两周岁(不含两周岁)两周岁至三周岁(不含三周岁)三周岁至四周岁(不含四周岁)四周岁及以上基本保险金额调整比例20% 40% 60% 80% 100%
(2)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或者在等待期内按本附加合同对于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3)若我们已经按照主合同的规定给付了满期生存保险金或者身故保险金,则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4)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9]后患病(因输血或者工作原因导致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10](不包括肌营养不良症),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1]。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含二年)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2.4 重大疾病的定义 本附加合同承保32 种重大疾病,共分为两类,即统一定义的重大疾病和自行定义的重大疾病。
被保险人患有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相应的专科医生[12]明确诊断。
一、统一定义的重大疾病
以下二十五种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均出自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Ι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 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