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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

2014-12-04 10:39: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怎么样?

  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利益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鸿康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附加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二十年。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六条 重大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十二种,均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