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

2014-12-04 10:16: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怎么样?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

  适用年龄:3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疾病身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32岁 105000.00元 20年

重大疾病30.0万

终身
53岁 3054.00元 10年

重大疾病2.0万

身故22.0万

住院医疗3.2万

至105周岁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 重大疾病

  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二十九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二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相��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 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