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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附加无忧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2007)

2014-12-04 10:11: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果被保险人在海外住院治疗连续超过24 小时, 本公司将通过援助机构按照保险

  单中规定的每日现金补助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对保障一“海外紧急住院医疗费用”的索赔违反本附加合同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因

  而不予赔偿时, 本公司也不支付每日住院现金补助。

  五、未成年子女住院陪同

  1、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在海外住院连续超过24小时以上, 并且合格的医师建

  议被保险人陪同其未成年子女住院治疗的, 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中规定的保险金数额给付保险金。

  2、当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发生以下情况时,本公司不予给付保险金:

  1) 被保险人拒绝听从援助机构提出的建议;

  2) 援助机构合理认为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回到中国后再施行治疗或手术;

  3) 被保险人未取得医院和合格的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的书面病历和医疗费凭证;

  4) 被保险人未取得合格的医师出具的书面病历,证实当时有必要的医疗原因确实需要被保险人陪同未

  成年子女住院接受治疗;

  5) 未成年子女住院进行普通牙科治疗或牙科手术,而该牙科疾病并非因意外事故或紧急牙痛引起;

  6) 未成年子女因接受常规定时��生的治疗或护理而住院;

  7) 未成年子女在中国境内住院。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联附加无忧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2007)条款

  (2010 年8 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部分 责任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 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 但不构成主合同的一部分。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本附加合同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不产生效力。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 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也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但投保人必须在被保险人出境前投保。非中国国籍被保险人必须持有中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或拥有中国境内居留证或长期居住权, 并提供中国境内固定居住地址。以上规定同样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 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境外旅行, 本公司都通过授权的境外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承担本附加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保险责任; 但是对于一年期保险计划, 本公司仅对每次出境之日起连续不超过90 日的旅行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效前提前24 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其保单生效日, 经本公司审核通过, 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变更以后的保单生效日开始;被保险人未在本合同生效前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其保单生效日的,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投保时确定的保单生效日开始。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每次境外旅行的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日期中在先者为准:

  1、保险期间满期日;

  2、被保险人返回境内之日;

  3、一年期保险计划中每次出境时间连续达到90 日之日(含始日与终日)。

  第四条 保险的自动延期

  如果因以下原因中的其中一项或多项导致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时间推迟, 那么本附加合同将自动延期到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之日:

  1、被保险人乘坐的公交公司、航空公司、航运公司或铁路运营公司的交通工具发生延误; 或者

  2、因本附加合同承保的事故而导致的延误。

  第五条 保险费和保险金额

  一、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一次交清。

  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 并载明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被保险人每次出境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 中途不得变更。

  第六条 ���险责任

  一、海外紧急住院医疗费用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或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