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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怎么样?

2014-12-04 10:09: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被保险人治疗结束后三十日内,及时通知本公司。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

  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二、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五、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因所属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本公司规定的保险费的次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新增加的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届满日与本合同的保��期间届满日相同。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之日起终止。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对于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三、如果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减少到符合参加本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下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生效对应日:指本合同生效日每年、月的对应日。

  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指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予以定点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社会医疗保险部门:指当地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

被保险人自理的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并扣除可由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按比例承担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