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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怎么样?

2014-12-04 10:09: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可予支付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人民币一百元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百分之九十的比例给付交通意外医疗保险金。

  三、当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个人名下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但有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可选择项目)投保人设立公共保险金额时,当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个人名下的保险金额时,经投保人同意,本公司按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在公共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该被保险人个人名下保险金额的一倍。

  无论一个或多个被保险人使用公共保险金额,本公司累计给付的金额以公共保险金额为限。本款所述���累计给付包括对全部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保险金给付。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不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二、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非处方药;

  三、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四、在康复医院、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或挂床等治疗;

  五、洗牙、洁齿、整容、矫形、验眼配镜、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六、非应由本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投保人可与本公司商定设立公共保险金额,该保险金额不记入被保险人个人名下。投保人设立的公共保险金额最低为全部被保险人保险金额总和的百分之一,最高为百分之三。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月交保险费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的交费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八条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的,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保险费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九条 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

  投保人可在本公司给出的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中为被保险人任意选择其中的指定医院或者指定零售药店进行就医、配药。若因指定医院条件限制,被保险人需转至非指定医院治疗时,必须经原治病医院会诊,出具转院证明并经本公司同意。

  被保险人工作或者居住在外省市的,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同意,可以到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予以定点的医疗服务提供单位进行治疗。

  若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有不合理收费行为或者违反当地社会医疗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有权取消该医院或零售药店的指定资格,并通知投保人。

  第十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一条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本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