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输血感染疾病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2-04 10:00: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输血感染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输血感染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输血,并自该次输血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输血为直接原因导致其感染本合同所指的一种或多种病原体,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病原体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输血感染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输血感染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输血感染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输血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半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四条 病原体
本合同所指病原体,是指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或梅毒螺旋体,或确诊患因上述病原体导致的相应疾病。其中:感染艾滋病病毒指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感染乙型肝炎病毒指乙肝病毒表面抗原呈阳性;感染丙型肝炎病毒指血清抗—HCV(抗丙型肝炎病毒抗体)和HCV RNA(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呈阳性;感染梅毒指梅毒血清反应呈阳性。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输血,并自该次输血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输血为直接原因导致其感染本合同所指的一种或多种病原体,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病原体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感染本合同所指的病原体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卖淫、嫖娼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行为;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医疗机构外的其他机构接受输血。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感染本合同所指的病原体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在一次输血中接受的输血袋数计算,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本合同所指的病原体的,申请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输血前的血液检测报告;
4. 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在该医疗机构接受输血的证明材料;
5.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感染本合同所指的病原体的原始证明材料;
6. 具有合法执业许可资格的采供血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因使用该机构的血液而感染本合同所指的病原体的原始证明材料;
7���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合同终止
本合同成立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一、投保人解除本合同;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附加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二条 释义
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
输血:指被保险人输入具有合法执业许可资格的采供血机构提供的全血或成分血。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