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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团体医疗保险(2007版)怎么样?

2014-12-04 09:17: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出的外科手术费用给付,但不能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外科手术费用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外科手术费用最高给付限额,且累计给付不能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外科手术费用最高给付限额。

  4. 意外伤害补偿费用: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三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而住院,若按上述三项给付不足以补偿其实际住院医疗费用支出时,本公司另行给付保险金,但以实际住院医疗费用支出与上述给付的差额为限,且累计给付不能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补偿费用最高给付限额。

  二、门诊(含急诊)医疗费用(可选责任,投保人未选择,本公司不承担该保险责任)

  1. 一般费用: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一般门诊(含急诊)治疗费、检查费、药品费等费用(不包括本款第二项约定的高额检查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但不能超过本��同约定的每次最高给付限额,且累计给付次数不能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最高给付次数。

  2. 高额检查费用:本公司对被保险人门诊(含急诊)实际支出的单价超过人民币200元的检查费,按本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但累计给付不能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最高给付限额。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参加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赛车、特技表演、赛马或职业性潜水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的休养、疗养、身体检查或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十、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堕胎、难产、节育及其并发症;

  十一、被保险人实施整容、整形手术或变性手术;

  十二、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助听器;

  十三、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期间;

  十四、被保险人对本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十五、因医疗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医疗费用;

  十六、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支出的医疗费用;

  十七、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它途径获得补偿的部分;

  十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七条 保险计划和保险费

  一、保险计划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保险费按投保人选择的保险计划,并视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是否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情况分别计算,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本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