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2-04 09:07: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7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身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46岁-50岁 | 3866.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10.0万 身故10.0万 |
终身 |
1岁-60岁 | 5450.00元 | 10年 |
重大疾病10.0万 身故10.0万 |
1年 |
30岁-50岁 | 13520.00元 | 20年 |
高等残疾40.0万 重大疾病40.0万 轻症保障8.0万 |
终身 |
0岁 | 2574.00元 | 10年 |
身故9.9万 重大疾病9.9万 |
终身 |
0岁 | 3873.00元 | 20年 |
住院津贴2000元 身故20.0万 身体高度残疾10.0万 医疗补偿3.0万 重大疾病20.0万 |
终身 |
31岁 | 6440.00元 | 20年 |
养老补充15.0万 身故20.0万 残疾20.0万 保单借款16元 重大疾病20.0万 轻型疾病4.0万 |
终身 |
33岁 | 10960.00元 | 20年 |
疾病住院报销10000元 疾病身故保障30.0万 疾病住院津贴10000元 交通工具意外保障50.0万 重大疾病保障30.0万 航空意外保障120.0万 高度残疾30.0万 意外伤害医疗3.0万 意外伤害保障40.0万 意外住院津贴10000元 火车、轮船意外保障80.0万 特定疾病6.0万 |
终身 |
40岁 | 20430.00元 | 10年 |
10大类手术保险金6.0万 身故保险金30.0万 40大类重大疾病保障金30.0万 高残保险金30.0万 |
终身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 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 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 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 重大疾病 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二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十七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 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 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 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 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 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 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