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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12-03 10:36: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

  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

  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附加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

  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

  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

  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6.4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

  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

  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6.5 年龄确定与错误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身份证

  处理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

  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

  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解

  除本附加险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

  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

  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

  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6.6 争议处理 本附加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

  择一种: (1) 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释义

  7.1本公司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7.2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

  伤害。

  7.3 医生 指接受过高等医学教育和长期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经卫生部门或法律部门审查合格的 医院之正式注册医师。

  7.4 医院 指经国家卫生部门审核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但不包

  括作为诊所、康复、联合病房、家庭病床、护理、修养或戒酒、戒毒等医疗

  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并提供

  24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

  4

  7.5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患疾病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

  理入、出院手续,但不包括门(急)诊观察室诊疗、其他非正式的病床或挂 床住院(见 7.25)。须住医院接受治疗超过 24小时,但不包括被保险人在医 院的急诊室或急诊观察室的入住时间。

  7.6 醉酒 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

  自己行为的状态。醉酒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

  医院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7.7 斗殴 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斗殴的认定,如有司

  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则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

  7.8 毒品 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索赔当时国

  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7.9 管制药品 指在索赔当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

  管理的药品,包括但不限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7.10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大于或等于 20毫克。

  7.11 无有效驾驶证驾 指下列情形之一:

  驶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