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综合团体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12-03 10:09: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设立公共保险金额的,当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个人名下的保险金额时,经投保人同意,本公司按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使用公共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投保人名下的公共保险金额为限。
五、对女性被保险人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支出的孕产期检查费用、分娩费用(不包括婴儿���用)、已婚者人工流产或由于终止妊娠手术而支出的费用,本公司在人民币8,000元范围内给付保险金,此项给付不计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二、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的休养、疗养、身体检查或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实施整容、整形手术或变性手术;
四、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助听器;
五、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期间;
六、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七、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因医疗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
九、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部分。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投保人可与本公司协商确定投保人名下的公共保险金额,该项保险金额不记入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个人名下。
三、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所选择的保险责任和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被保险人及附带被保险人所占总投保人数比例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附带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附带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条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相应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其本人或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凭证、诊断证明及病历;
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5.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已经补偿的医疗费用结算凭证;
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