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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附加重大烧烫伤医疗保险A款

2014-12-03 09:46: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金。

  重大烧烫伤保险金的给付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无论其是否

  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见18.6),我方将仅按照其中给付比例最高

  的烧烫伤程度给付保险金。

  二、如果不同次的意外事故而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同一 部位,且给付比例不同时,我们将对各次烧烫伤程度进行合并计 算,按照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烧烫伤程度给付保险金;若后次烧 烫伤程度给付比例较高,则给付后次烧烫伤保险金减去前次烧烫 伤保险金的余额;若前次烧烫伤程度给付比例较高,则不再给付 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三、如果不同次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 部位,我方将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之和最高 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烧烫伤保险金额。

  4.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烧烫伤,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 险金:

  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遭 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被保险人自杀、自我伤害、挑 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它故意行为;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处于精神错乱、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状态; 四、整容手术,医疗事故,以及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

  存在的任何身体残疾或损伤;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见 18.7)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 照医生处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的目的;

  六、被保险人在任何军队、公安消防、警察部队、民兵或准 军事组织中服役、执行任务或受训期间(无论身体伤害是否在被 保险人休假或未穿制服期间发生);

  七、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或酒后驾驶(见 18.8)、无合法有 效驾驶证驾驶(见18.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8.10)的机动 车;

  八、被保险人参与任何水、陆、空交通工具的竞赛,或作为 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九、被保险人参加任何空中运动、空中旅行或任何航空活动, 但是以乘客身份付费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进行旅行时除外;

  十、被保险人进行跳伞、滑翔、潜水、滑雪、滑水、攀岩、 攀登雪山、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拳击运动、特技表演、 赛马、机索跳(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战争(见 18.11)、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 主义(见 18.12)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 主义的活动;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5.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我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6. 保险费的交纳 投保人应该以人民币支付保险单所示的保险费。

  投保人应该在每一个保险费到期日(见 18.13)之前支付该笔 保险费。

  投保人按本合同的规定支付每一笔保险费之后,我方将按时 提供保障,直至下一笔保险费到期。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您应 当按照约定的交费方式交纳续保保险费。

  7. 未交纳保险费 的处理

  投保人未支付首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在以后任何一个保险费到期日未 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自该保险费到期日起中止效力。

  如果我方在本合同中止效力之日后第一个保险费记账日(见

  18.14)收到您方补交的保险费,则本合同自该记账日起恢复效

  力,但我方对本合同中止效力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见18.15) 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自本合同中止效力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记账日我方 仍未收到保险费,本合同自该记账日起终止效力。

  第四章 保险期间及续保

  8. 保险期间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我方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见18.16)在保险单中载明。本合同自该生

  效日期的 24时(北京时间)开始生效。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年。

  9. 续保条件 本合同在每一个保单周年日(见18.17)将自动续保,但我 方拒绝续保或本合同终止或中止的除外。

  在每一个保单周年日前,我方将向您方发出自动续保通知, 如果您方不愿意续保,应在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我方。

  第五章 合同解除及合同效力的终止

  10. 投保人解除合 同的手续及风 险

  如果您方对本合同感到不满意,您方在本合同签收之日 24 时起10 天内可以书面通知我方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我方 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终止效力,我方于30 天内向投保人无 息退还已交付的保险费。

如果您方在本合同签收之日24时起10天后书面通知我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