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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附加长期住院收入保障保险Ⅰ型

2014-12-03 09:25: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在保险费到期日未支付分期保险费,本合同自该保险费到期日中止效力。 如果我们在本合同中止效力之日后第一个保险费记账日收到您方的保险费,则本合同自该记账日起恢复效力,但我

  方对本合同中止效力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自本合同中止效力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记账日我们仍未收到保险费,本合同自该记账日起终止效���。 第七条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自您我双方约定的开始日期的二十四时(北京时间)开始生效。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是一年。在每一个保单周年日,本合同将自动续保,但我方拒绝续保或本合同终止或中止的除外。 如果我方不同意续保,则会在保单周年日之前至少三十天向您方送交一份批注,通知您方对本合同我方将不予以续

  保。

  如果您方不愿意续保,应在保单周年日前至少三十天书面通知我方。 第八条 【您方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如果您方对本合同感到不满意,您方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天内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我方在扣除十元保单制作费

  后,向您方无息退还已交付的保险费。

  如果您方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天后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效力。但如果 您方选择的缴费方式为月缴,则本合同将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起终止效力,退保时, 我方在扣除手续费后按日计算(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如果您方解除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本合同也须一并解除。 第九条 【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一)您方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在保险费到期日未支付分期保险费,且在该保险费到期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记账日 我们仍未收到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被保险人满六十五周岁之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

  (四)保险合同没有续保。 第十条 【受益人】 本合同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我方不接受任何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一条 【索赔】 一、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方应于知悉被保险人出院之日起五天内通知我方,否则,对于因迟延通知所增加的任何调查费用由您方或受益人承担,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二、调查权 您方同意凡被保险人曾接受过治疗或住院或具有被保险人健康情况的任何医生、医院(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十二条释 义中所定义的医生、医院)或诊所,以及所有了解被保险人有关情况及其相关资料的个人及机构,均可以将被保险人的

  健康情况、病状、以及任何住院、治疗、疾病或不适、病历的详细资料提供给我方。

  我方若认为必要可要求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被保险人应当同意,费用由我方支付。 三、索赔时效

  受益人对我方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超过上述规 定时间提出的索赔,我方将不予受理。我们将会要求受益人填写索赔表,对索赔请求进行登记。

  四、保险金的申请 申领保险金时,受益人应填写索赔申请表,并向我方提供下列所有文件:

  (一)保险合同;

  (二)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及出院小结原件;

  (三)住院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四)我方要求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 【释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意外事故]:指突然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并且其发生不是由于疾病的原因而造成,所造成的身体伤害不是出于 当事人的本意。

  [身体伤害]:指被保险人直接并单独由于意外事故的发生而对其身体的任何部位所造成的伤害,而且这些伤害是在 本合同有效期间由于外部性的、猛烈的和显而易见的手段所造成的。

  [意外伤害]:指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身体伤害。 [每日保险金]: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保障疾病住院时,我们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每日应支付的金额。 [保障疾病]:指本合同生效日期或您方增加保障的申请经我方批准生效之日起六十天之后首次出现的疾病和症状。

  当某项疾病已经得以调查、诊断或治疗,或者当其症状或体征已出现而导致被保险人去寻求诊断、护理和治疗时,该疾

  病视为已出现。

[之前已存在的病症]:在本合同生效日期或您方增加保障的申请经我方批准生效之日前,被保险人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