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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附加重大烧烫伤医疗保险Ⅰ型

2014-12-03 09:24: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未支付首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在保险费到期日未支付分期保险费,本合同自该保险费到期日中止效力。

  如果我们在本合同中止效力之日后第一个保险费记账日收到您方的保险费,则本合同自该记账日起恢复效力,但我方对本 合同中止效力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自本合同中止效力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记账日我们仍未收到保险费,本合同自该记账日起终止效力。 第七条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自您我双方约定的开始日期的二十四时(北京时间)开始生效。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是一年。在每一个保单周年日,本合同将自动续保,但我方拒绝续保或本合同终止或中止的除外。 如果我方不同意续保,则会在保单周年日之前至少三十天向您方送交一份批注,通知您方对本合同我方将不予以续保。 如果您方不愿意续保,应在保单周年日前至少三十天书面通知我方。

  第八条 【您方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如果您方对本合同感到不满意,您方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天内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我方在扣除十元保单制作费后,向 您方无息退还已交付的保险费。

  如果您方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天后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效力。但如果您方选 择的缴费方式为月缴,则本合同将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起终止效力,退保时,我方在扣除 手续费后按日计算(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向投保���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如果您方解除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本合同也须一并解除。 第九条 【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一)您方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在保险费到期日未支付分期保险费,且在该保险费到期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记账日我们仍 未收到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被保险人满六十五周岁之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

  (四)保险合同没有续保;

  (五)最高保险金额已经支付。 第十条 【受益人】

  本合同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我方不接受任何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一条 【索赔】 一、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方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七天内通知我方,否则,对于因迟延通知所增加的任何调查费用由您方或受益人

  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二、调查权 您方同意凡被保险人曾接受过治疗或住院或具有被保险人健康情况的任何医生、医院(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十二条释义中 所定义的医生、医院)或诊所,以及所有了解被保险人有关情况及其相关资料的个人及机构,均可以将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

  病状、以及任何住院、治疗、疾病或不适、病历的详细资料提供给我方。

  我方若认为必要可要求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被保险人应当同意,费用由我方支付。 三、索赔时效

  受益人对我方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超过上述规定时间 提出的索赔,我方将不予受理。我们将会要求受益人填写索赔表,对索赔请求进行登记。

  四、保险金的申请 申领保险金时,受益人应填写索赔申请表,并向我方提供下列所有文件:

  (一)保险合同;

  (二)被保险人的户籍及身份证证明;

  (三)医院出具的烧烫伤程度鉴定书,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及出院小结原件;

  (四)我方要求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释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意外事故]:指突然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并且其发生不是由于疾病的原因而造成,所造成的身体伤害不是出于当事人 的本意。

  [烧烫伤]:烧烫伤是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肌体软组织的烧烫伤,烧烫伤程度达到III度。III 度烧烫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及真皮全层的损伤,深达皮下组织,累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烫伤的程 度及烧烫伤面积的计算以临床鉴定标准【新九分法】的评定标准。

  [身体同一部位]:指附表一《重大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确定的“烧伤部位”,其中“躯干及四肢”为一个部位。 [医院]:指深圳市指定医院(详见本合同附表二《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指定医院名单》)及深圳市以外的任

何三级公立医院,该种级别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所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