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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附加重大烧烫伤医疗保险

2014-12-03 09:22: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的,我方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则本合同将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24时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起终止效力。

  二、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以外的其他交费方式,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24时起终止效力,我方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30天内向投保人退还在扣除手续费后按日计算(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未满期净保费(见18.18)。

  如果您方解除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或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本合同也须一并解除。

  11.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一、您方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在保险费到期日未支付续期保险费,且在该保险费到期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记账日我方仍未收到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被保险人满65周岁之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

  四、本合同没有续保;

  五、最高保险金额已经支付。

  第六章 索赔

  12.诉讼时效受益人(见18.19)向我方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3.保险金申请一、在申领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索赔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原件: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3)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及出院小结;

  (4)医院(见18.20)出具的III度烧烫伤诊断证明;

  (5)申请人能够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证明、报告和文件。

  二、申领保险金时其他注意事项

  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时,受托人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该监护人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以及该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我方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14.保险金给付我方收到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或者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方将在调查核实后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方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方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方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方在收到索赔申请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方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以人民币支付,不含利息。

  15.其它核定结果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我方提出索赔申请的,我方���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我方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方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我方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方或者受益人有以上规定行为之一,致使我方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在收到我方相关通知后之日起30日内向我方退回或者赔偿。

  16.欠交保险费的处理如果在给付保险金时,您方仍欠交任何保险费未还清,我方有权在支付保险金前要求您方先予支付所有欠交的保险费,或从应支付的保险金中扣减您方欠交的保险费。

  第七章 其他规定

  17.受益人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18.释义在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18.1公司、我方指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8.2您方指保险单上所显示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18.3意外事故指突然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

18.4烧烫伤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受到伤害,导致其肌体软组织的��烫伤,烧烫伤程度达到III度。III度烧烫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及真皮全层的损伤,深达皮下组织,累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烫伤的程度及烧烫伤面积的计算以临床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