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附加安心失能补偿计划怎么样?
2014-12-02 10:44: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宏附加安心失能补偿计划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失能收入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26岁 | 501.00元 | 20年 |
失能收入1.2万 满期利益3000元 |
20年 |
31岁 | 622.00元 | 20年 |
失能收入1.2万 满期利益3000元 |
20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一、意外残疾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以内,因该意外伤害蒙受《意外残疾项目表》上所列的意外残疾项目之一,导致工作能力丧失,经本公司确认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利益给付期间随之开始,本公司在利益给付期间内将每月向被保险人按月度利益给付金额给付意外残疾利益。利益给付期间开始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利益给付期间内身故,本公司将剩余未领取的月度利益给付金额按月向受益人继续给付。若受益人在利益给付期间内身故,本公司将向其指定的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剩余未领取的月度利益给付金额的现值之和(贴现利率根据届时本公司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
月度利益给付金额、利益给付期间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二、期满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缴费期满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月度利益给付金额的300%向被保险人给付期满利益,本附加合同终止。
中宏附加安心长期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条款(200909)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不参与分红,依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附加在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每期保险费及保证现金价值与中宏附加安心长期疾病保险的每期保险费及保证现金价值合并,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第二条 保险费
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按保险费应缴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直至保险单或批注上注明的缴费期满日为止。保险费应缴日为主合同生效日依据投保人选择的缴费周期所对应的日期。当月无对应日期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应缴日。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残疾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以内,因该意外伤害蒙受《意外残疾项目表》上所列的意外残疾项目之一,导致工作能力丧失,经本公司确认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利益给付期间随之开始,本公司在利益给付期间内将每月向被保险人按月度利益给付金额给付意外残疾利益。利益给付期间开始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利益给付期间内身故,本公司将剩余未领取的月度利益给付金额按月向受益人继续给付。若受益人在利益给付期间内身故,本公司将向其指定的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剩余未领取的月度利益给付金额的现值之和(贴现利率根据届时本公司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
月度利益给付金额、利益给付期间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二、期满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缴费期满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月度利益给付金额的300%向被保险人给付期满利益,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意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残疾利益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以任何形式参与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