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重大疾病健康保险怎么样?
2014-12-02 09:41: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自本合同中止效力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记账日我们仍未收到保险费,本合同自该记账日起终止效力。
第四章 保险期间及续保 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自保险单中载明的生效日期的二十四时(北京时间)开始生效,保险期间为一年。 第十二条 续保条件 在每一个保单周年日,本合同将自动续保,但我方拒绝续保或本合同终止或中止的除外。 如果您方不愿意续保,应在保单周年日前至少三十天书面通知我方。
如果我方不同意续保,则会在保单周年日之前至少三十天向您方送交一份批注,通知您方对本合同我方将不予
以续保。
第五章 合同解除及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十三条 您方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如果您方对本合同感到不满意,您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我方在扣除十元保单
制作费后,向您方无息退还已交付的保险费。
如果您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后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效力。 但如果您方选择的缴费方式为月缴,则本合同将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起终止效 力,退保时,我方在扣除手续费后按日计算(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如果您方解除本合同,则本合同下所附的所有附加合同须一并解除。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一)您方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在保险费到期日未支付分期保险费,且在该保险费到期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记 账日我们仍未收到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被保险人满六十五周岁之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
(四)保险合同没有续保;
(五)最高保险金额已经支付。
第六章 索赔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方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我方,否则,由于通知迟延所增加的任何调查、检 验等项费用由您方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六条 调查权
您方同意凡被保险人曾接受过治疗或住院或具有被保险人健康情况的任何医生、医院(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 二十七条释义中所定义的医生、医院)或诊所,以及所有了解被保险人有关情况及其相关资料的个人及机构,均可 以将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病状、以及任何住院、治疗、疾病或不适、病历的详细资料提供给我方。
我方若认为必要可要求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被保险人应当同意,费用由我方支付。在我方认为必要和法律允 许的情况下,我方有权要求验尸,费用由我方支付。
第十七条 索赔时效
受益人对我方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超过上
述规定时间提出的索赔,我方将不予受理。我们将会要求您方填写索赔表,对索赔请求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
申领保险金时,受益人应填写索赔申请表,并向我方提供下列所有文件:
(一)保险合同;
(二)受益人户籍或身份证明;
(三)我方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四)治疗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及与其相关疾病的门诊病历、手术证明及出院小结;
(五)我方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 保险金的支付 我方将向本合同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保险金以人民币支付,不含利息。 第二十条 欠缴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处理
如果在给付保险金时,您方仍欠缴任何保险费或有其他款项未还清,我方有权在支付保险金前要求您方先予支 付所有欠款或从应支付给您方的保险金中扣除您方欠缴的款项。
第二十一条 您方遵守本合同的义务
您方必须遵守本保险条款。如果您方未能遵守本保险条款,我们将有可能不接受索赔请求。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方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您方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方应当如
实告知。
您方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 险费率的,我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方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 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