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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附加重大疾病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

2014-12-01 10:10: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7);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10)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11)(因《中英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疾病列表》所列第29项所导致的除外);

  9. 遗传性疾病(释义1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13)。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将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释义14)退还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将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部分 保险金给付条款

  第九条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或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医院诊断证明(包括完整的门诊病历、出院小结或出院证明、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等);

  4.附表所列相应重大疾病中明确要求的其它医疗证明;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给付时效

  本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会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三条 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

  本附加合同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三部分 基本条款

  第十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六条 年龄误告及错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