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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014-12-01 09:10: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十一、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十二、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十三、被保险人对本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十四、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五、因医疗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

  十六、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九、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

  分期交付分为半年交、季交和月交三种方式,保险费到期日分别为本合同半年、季和月的生效对应日。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前或在交费宽限期内交付。发生保险金给付时,本公司有权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

  第八条 交费宽限期

  每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或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在交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超过交费宽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医疗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凭证、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4.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凭证;

  5.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一、投保人解除本合同;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四、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续保;

  五、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本合同终止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合同基本条款中“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恢复(复效)”、“欠款扣除”和“借款”事项不适用于本合同。

  二、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二条 释义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

  住院: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院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以及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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